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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建筑附属用房(办公室、休息室)的布置规定:
1)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当必须与本厂房贴邻建造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烧体防爆墙隔开和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2)在丙类厂房内设置的办公室、休息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厂房隔开,并应至少设置一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3)甲、乙类仓库内严禁设置办公室、休息室等,并不应贴邻建造。
4)在丙、丁类仓库内设置的办公室、休息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库房隔开,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防火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具有自闭功能。双扇防火门应具有按顺序关闭的功能。
2、常开防火门应能在火灾时自行关闭,并应有信号反馈的功能。
3、防火门内外两侧应能手动开启(本规范第7.4.12条第4款规定除外);
4、设置在变形缝附近时,防火门开启后,其门扇不应跨越变形缝,并应设置在楼层较多的一侧
根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高层建筑内的下列房间应设置水喷雾灭火系统:
1、燃油、燃气的锅炉房;
2、可燃油油侵电力变压器室;
3、充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室;
4、自备发电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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