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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间距不足时的消防技术措施:
防火间距由于场地等原因,难以满足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时,可根据建筑物的实际情况,采取以下几种措施补救。
1.改变建筑物的生产和使用性质,尽量降低建筑物的火灾危险性,改变房屋部分结构的耐火性能,提高建筑物的耐火等级。
2.调整生产厂房的部分工艺流程,限制库房内储存物品的数量,提高部分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
3.将建筑物的普通外墙改造为防火墙或减少相邻建筑的开口面积,如开设门窗,应采用防火门窗或加防火水幕保护。
4.拆除部分耐火等级低、占地面积小,使用价值低且与新建筑物相邻的原有陈旧建筑物。
5.设置独立的室外防火墙。在设置防火墙时,应兼顾通风排烟和破拆扑救,切忌盲目设置,顾此失彼。
根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高层建筑消防电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1500平米时,应设1台。
2、当大于1500平米但不大于4500平米时,应设2台。
3、当大于4500平米时,应设3台。
4、消防电梯可与客梯或工作电梯兼用,但应符合消防电梯的要求。
企业在选择消防维保机构时一定要严格查证所选单位是否具备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资格,而在消防法中也明确有规定,为了企业及公众的安全您的选择不可轻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2、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单位应当按照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情况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
3、单位应当与具备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资格的企业签定建筑消防设施定期维修保养合同,保证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
4、维修保养单位对保养的建筑消防设施负责。
5、委托单位应当及时将维修保养单位维修保养记录归入单位消防档案。
具备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资格是鉴定一个消防维保机构是否有能力负责公众安全的标准,企业的选择不仅要为自身负责,更要为广大受众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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