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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火灾对生命的威胁主要来自以下几方面:首先,建筑物采用的许多可燃性材料或高分子材料,在起火燃烧时产生高温高热,对人员的肌体造成严重伤害,甚至致人休克、死亡。据统计,因燃烧热造成的人员死亡约占整个火灾死亡人数的1/4。其次,建筑材料燃烧过程中释放出的一氧化碳、氰化物等有毒烟气,吸入后会产生呼吸困难、头痛、恶心、神经系统紊乱等症状,威胁生命安全。在所有火灾死亡的人中,约有3/4的人系吸入有毒有害烟气后直接导致死亡。再次,建筑物经燃烧,达到甚至超过了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导致建筑整体或部分构件坍塌,造成人员伤亡。2003年11月3日,湖南省衡阳市衡州大厦火灾,由于燃烧时间长,建筑构件本身存在问题,最终导致建筑物坍塌,20名消防员牺牲。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符合下列条件的建筑可不设置消防电梯:
1、高度大于32.0m且设置电梯,任一层工作平台人数不超过2人得高层塔架。
2、局部建筑高度大于32.0m,且升起部分的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m2的丁、戊类厂房。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建筑幕墙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窗槛墙、窗间墙的填充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当外墙面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时,其墙内填充材料可采用难燃材料;
2、无窗间墙和窗槛墙的幕墙,应在每层楼板外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高度不低于0.8m的不燃烧实体裙墙;
3、幕墙与每层楼板、隔墙处的缝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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