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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着火
可燃物在与空气共存的条件下,当达到某一温度时,与引火源接触即能引起燃烧,并在引火源离开后仍能持续燃烧,这种持续燃烧的现象叫着火。着火就是燃烧的开始,并且以出现火焰为特征。着火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燃烧现象。可燃物的着火方式一般分为下列几类:
1.点燃(或称强迫着火)
点燃是指从外部能源,诸如电热线圈、电火花、炽热质点、点火火焰等得到能量,使混气的局部范围受到强烈的加热而着火。这时就会在靠近点火源处引发火焰,然后依靠燃烧波传播到整个可燃混合物中,这种着火方式习惯上称为引燃。
1.自燃
可燃物质在没有外部火花、火焰等引火源的作用下,因受热或自身发热并储热所产生的自然燃烧,称为自燃。即物质在无外界引火源条件下,由于其本身内部所发生的生物、物理或化学变化而产生热量并积蓄,使温度不断上升,自然燃烧起来的现象。
(1)化学自然。例如火柴受摩擦而着火。
(2)热自燃。如果将可燃物和氧化剂的混合物预先均匀地加热,随着温度的升高,当混合物加热到某一温度时便会自动着火(这时着火发生在混合物的整个容积中),这种着火方式习惯上称为热自燃。
公民的消防安全则任:
《一》学习和掌握预防火灾科学知识,严格遵守消防法规,积极主动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二》自愿保护消防设施,不损坏、不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占用防火间距。不堵塞消防通道。
《三》不携带火种进人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四》火灾发生后应立即报告火警;私有通信工具应无偿为火灾报警提供便利;不谎报火警。
《五》成年公民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酸碱灭火器适应火灾及使用方法
适应范围:
适用于扑救A类物质燃烧的初起火灾,如木、织物、纸张等燃烧的火灾。它不能用于扑救B类物质燃烧的火灾,也不能用于扑救C类可燃性气体或D类轻金属火灾。同时也不能用于带电物体火灾的扑救。
使用方法:
使用时应手提筒体上部提环,迅速奔到着火地点。决不能将灭火器扛在背上,也不能过分倾斜,以防两种药液混合而提前喷射。在距离燃烧物6米左右,即可将灭火器颠倒过来,并摇晃几次,使两种药液加快混合;一只手握住提环,另一只手抓住筒体下的底圈将喷出的射流对准燃烧最猛烈处喷射。同时随着喷射距离的缩减,使用人应向燃烧处推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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