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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维保-河北建筑消防中心(多图)

河北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服务中心
  • 经营模式:其它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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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防维保,消防维修,消防检测

    消防安全管理

      一:将容易发生火灾,且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重点部位,应根据上述情况确的重点部位,并设置明显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二:动火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易爆危险的场所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动火作业的,应分别落实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易爆危险后方可动火作业。动火人员应当尊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三:保障防火责任区域内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消防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四: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使用、储存、运输或销毁应遵守国家相关规定,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消防控制中心管理制度

     1、熟悉并掌握各类消防设施的使用性能,保证扑救火灾过程中操作有序、准确迅速。

     2、做好消防值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处理消防报警电话。

     3、按时交接班,做好值班记录、设备情况、事故处理等情况的交接手续。无交接班手续,值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岗。

     4、发现设备故障时,应及时报告,并通知有关部门及时修复。

     5、非工作所需,不得使用消控中心内线电话,非消防控制中心值班人员禁止进入值班室。

     6、上班时间不准在消控中心抽烟、睡觉、看书报等,离岗应做好交接班手续。

     7、发现火灾时,迅速按灭火作战预案紧急处理,并拨打119电话通知消防部门并报告部门主管。

    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1、各部门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2、在防火安全检查中,应对所发现的火灾隐患进行逐项登记,并将隐患情况书面下发各部门限期整改,同时要做好隐患整改情况记录。

     3、在火灾隐患未消除前,各部门应当落实防范措施,确保隐患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对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及时向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并由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报告。

     4、对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隐患整改的复函,报送消防机构。


    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1、用电安全管理:

    (1)严禁随意拉设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2)电气线路、设备安装应由持证电工负责。

    (3)各部门下班后,该关闭的电源应予以关闭。

    (4)禁止私用电热棒、电炉等大功率电器。

    2、用火安全管理:

    (1)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确需动火作业时,作业单位应按规定向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申请“动火许可证”。

    (2)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点附近5米区域范围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作适当的安全隔离,并向保卫部借取适当种类、数量的灭火器材随时备用,结束作业后应即时归还,若有动用应如实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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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如在作业点就地动火施工,应按规定向作业点所在单位经理级(含)以上主管人员申请,申请部门需派人现场监督并不定时派人巡查。离地面2米以上的高架动火作业必须保证有一人在下方专职负责随时扑灭可能引燃其它物品的火花。

    (4)未办理“动火许可证”擅自动火作业者,本单位人员予以记小过二次处分,严重的予以开除。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制度

    1、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有专用的库房,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设施,仓管人员必须由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

    2、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分类、分项储存。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分库存放。

    3、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入库前应经检验部门检验,出入库应进行登记。

    4、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与垛之间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垛与梁、柱的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

    5、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存取应按安全操作规程执行,仓库工作人员应坚守岗位,非工作人员不得随意入内。

    6、易燃易爆场所应根据消防规范要求采取防火防爆措施并做好防火防爆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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