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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1、用电安全管理:

    (1)严禁随意拉设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2)电气线路、设备安装应由持证电工负责。

    (3)各部门下班后,该关闭的电源应予以关闭。

    (4)禁止私用电热棒、电炉等大功率电器。

    2、用火安全管理:

    (1)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确需动火作业时,作业单位应按规定向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申请“动火许可证”。

    (2)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点附近5米区域范围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作适当的安全隔离,并向保卫部借取适当种类、数量的灭火器材随时备用,结束作业后应即时归还,若有动用应如实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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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如在作业点就地动火施工,应按规定向作业点所在单位经理级(含)以上主管人员申请,申请部门需派人现场监督并不定时派人巡查。离地面2米以上的高架动火作业必须保证有一人在下方专职负责随时扑灭可能引燃其它物品的火花。

    (4)未办理“动火许可证”擅自动火作业者,本单位人员予以记小过二次处分,严重的予以开除。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制度

    1、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有专用的库房,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设施,仓管人员必须由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

    2、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分类、分项储存。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分库存放。

    3、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入库前应经检验部门检验,出入库应进行登记。

    4、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与垛之间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垛与梁、柱的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

    5、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存取应按安全操作规程执行,仓库工作人员应坚守岗位,非工作人员不得随意入内。

    6、易燃易爆场所应根据消防规范要求采取防火防爆措施并做好防火防爆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


    一、火灾预防原则

    严格控制火源;

    加强可燃物的管理;

    采用耐火建筑;

    阻止火焰的蔓延;

    组织训练消防队伍;

    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

    二、消防安全检查的内容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及其它重要物质的生产、使用、储存、运输、销售过程中的防火安全情况。

    用火用电情况及其它火源管理情况。

    建筑物的平面布局、耐火等级和水源道路情况。

    火灾隐患整改情况。

    消防组织和防火规章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消防设施、设备、器材完好情况。

    职工的安全思想状态。

    消防安全疏散情况。

    三、消防安全知识培训资料

    (一)消防法律法规:1.消防工作方针: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2.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消防法》明确规定:消防工作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首先是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应当对自己分管工作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各部门,各班组负责人及每个岗位的人员应对自己管辖工作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切实做到“谁主管,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保证消防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保证消防安全措施落实到实处。

    (二)对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工作人员应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义务

    (三)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根据《消防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处警告或者伍佰元以下罚款

    (四)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建立消防安全巡查台账。


    消防奖惩

    1、对下列情况应给予处罚。

    1.1对国家消防法规、指示不及时传达,违反防火安全制度,对本部门存在的火险不及时整改,造成火警或火灾后果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2违反动火、用火管理制度,在禁火区内动火作业,未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的按相关规定处罚。

    1.3因违反操作规程或安全规程造成火灾,要根据火灾的性质及损失情况,按相关规定处罚。

    1.4其它违反消防管理制度的情况。

    2、对以下情况要给予奖励。

    2.1及时发现、报告火险隐患,隐患得以及时控制,避免火灾事故发生的。

    2.2在火灾事故中救人、救物及处理事故过程中表现突出的。

    2.3对消防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得到实施并取得明显效果。

    3、检查与考核

    3.1本标准所规定的内容执行情况,由安全科负责检查。

    3.2本标准按照公司《绩效考核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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