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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中心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有两个及两个以上消防控制室时,应确定其中一个为主消防控制室;
(2)主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所有火灾报警信号和联动控制状态信号,并应能控制重要的消防设备;各分消防控制室内的消防设备之间可以互相传输并显示状态信息,但不应互相控制;
当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用于扑救A 类和B 类火灾时,其泡沫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12min。当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置在液化天然气集液池或储罐围堰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选择固定式系统,并应设置导泡筒。
(2)宜采用发泡倍数为300~500 倍的泡沫发生器。
(3)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应根据阻止形成蒸汽云和降低热辐射强度试验确定,并应取两项试验的较大值;当缺乏实验数据时,可采用大于7.2L/min·㎡的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
(4)系统泡沫液和水的连续供给时间应根据所需的控制时间确定,且不宜小于40min;当同时设置了移动式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时,固定系统中的泡沫液和水的连续供给时间可按达到稳定控火时间确定。
(5)保护场所应有适合设置导泡筒的位置。
(6)系统设计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 的规定。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可用于扑救灭火前可切断气源的气体火灾;液体火灾或石蜡、沥青等可熔化的固体火灾;固体表面火灾及棉毛、织物、纸张等部分固体深位火灾;电气火灾。该系统不得用于扑救硝化纤维、等含氧化剂的化学制品火灾;钾、钠、镁、钛、锆等活泼金属火灾;氢化钾、氢化钠等金属氢化物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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