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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着火

    可燃物在与空气共存的条件下,当达到某一温度时,与引火源接触即能引起燃烧,并在引火源离开后仍能持续燃烧,这种持续燃烧的现象叫着火。着火就是燃烧的开始,并且以出现火焰为特征。着火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燃烧现象。可燃物的着火方式一般分为下列几类:

    1.点燃(或称强迫着火)

    点燃是指从外部能源,诸如电热线圈、电火花、炽热质点、点火火焰等得到能量,使混气的局部范围受到强烈的加热而着火。这时就会在靠近点火源处引发火焰,然后依靠燃烧波传播到整个可燃混合物中,这种着火方式习惯上称为引燃。

    1.自燃

    可燃物质在没有外部火花、火焰等引火源的作用下,因受热或自身发热并储热所产生的自然燃烧,称为自燃。即物质在无外界引火源条件下,由于其本身内部所发生的生物、物理或化学变化而产生热量并积蓄,使温度不断上升,自然燃烧起来的现象。

    (1)化学自然。例如火柴受摩擦而着火。

    (2)热自燃。如果将可燃物和氧化剂的混合物预先均匀地加热,随着温度的升高,当混合物加热到某一温度时便会自动着火(这时着火发生在混合物的整个容积中),这种着火方式习惯上称为热自燃。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范

    1、库内物资要分类,要标明物资名称,性质相互抵触或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物品分库存放。

    2、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不准使用电炉子、电烙铁等电热器具和家用电器。

    3、照明灯垂直下方小于0.5M范围内,不得储存物品。

    4、每个仓库应在房门入口处单独安装开关,保管人员离开后断电。

    5、库房内严禁烟火,并设有明显标识。

    6、非工作人员不经批准,不得进入。

    易燃易爆物品消防管理规范

    1、生产和管理危险物品的人员,应熟悉物品特性,防火措施和灭火方法。

    2、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有良好的通风散热措施,储存的数量以能满足生产为准。

    3、储存的危险物品应按性质分类、专库专放,并设明显的标识,注明品名、性质、灭火方法等,化学性质相抵触的物品不得混存。

    4、生产施工区域、贮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厂房内严禁烟火,电器设备开关、灯具、线路要符合防火要求。工作人员不准穿钉子鞋和化纤衣服,非工作人员严禁入内。

    5、严禁用汽油等易燃物擦洗设备机件。

    6、对怕晒(如氧气瓶等)物资不得露天存放。

    7、搬运和操作危险物品应稳装稳卸,严禁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敲击和开封。


    消防奖惩

    1、对下列情况应给予处罚。

    1.1对国家消防法规、指示不及时传达,违反防火安全制度,对本部门存在的火险不及时整改,造成火警或火灾后果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2违反动火、用火管理制度,在禁火区内动火作业,未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的按相关规定处罚。

    1.3因违反操作规程或安全规程造成火灾,要根据火灾的性质及损失情况,按相关规定处罚。

    1.4其它违反消防管理制度的情况。

    2、对以下情况要给予奖励。

    2.1及时发现、报告火险隐患,隐患得以及时控制,避免火灾事故发生的。

    2.2在火灾事故中救人、救物及处理事故过程中表现突出的。

    2.3对消防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得到实施并取得明显效果。

    3、检查与考核

    3.1本标准所规定的内容执行情况,由安全科负责检查。

    3.2本标准按照公司《绩效考核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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