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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高层建筑,设置消防电梯能节省消防员的体力,使消防员能快速接近着火区域,提高战斗力和灭火救援效果。根据在正常情况下对消防员的测试结果,消防员从楼梯攀登的高度一般不大于23m,否则,对人体的体力消耗很大。对于地下建筑,由于排烟、通风条件很差,受当前装备的限制,消防员通过楼梯进入地下的危险性较地上建筑要高,因此,要尽量缩短达到火场的时间。由于普通的客、货电梯不具备防火、防烟、防水条件,火灾时往往电源没有保证,不能用于消防员的灭火救援。因此,要求高层建筑和埋深较大的地下建筑设置消防员专用的消防电梯。符合消防电梯要求的客梯或工作电梯,可以兼作消防电梯。
消防水泵设置要求
消防水泵是指在消防给水系统中(包括消火栓系统、喷淋系统、和水幕系统等)用于保证系统给水压力和水量的给水泵。消防转输泵是指在串联消防泵给水系统和重力消防给水系统中用于提升水源至中间水箱或消防高位水箱的给水泵。
在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中均需设置消防泵。在串联消防给水系统和重力消防给水系统中,除了需设置消防泵外,还需设置消防转输泵。消火栓给水系统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宜分别设置消防泵。
消防水泵和消防转输泵的设置均应设置备用泵。备用量的工作能力不应小于最大一台消防工作泵。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可按用一备一或用两备一的比例设置备用泵。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下列情况下可不设备用泵:
1.当工厂、仓库、堆场和储罐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小于等于25L/s。
2.建筑的室内消防用水量小于等于10L/s 时,可不设置备用泵。
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职责
(一)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加大建筑消防设施的公共资金投入力度,逐步消除历史遗留问题,组织开展建筑消防设施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治。住房与城市建设、交通、规划、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监管、质监、工商、民政、教育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筑消防设施的行业监管工作。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则负有行政监督管理责任。
(二)单位自主管理职责
建筑消防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者受其委托管理的单位应当履行日常管理责任。当建筑使用权全部或局部转让、租赁时,应明确建筑消防设施的日常管理责任。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产权人共用建筑消防设施的,建筑消防设施产权人应当共同协商,订立协议,明确各方的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责任,确定责任人或者委托一个管理单位进行统一管理,并将协议报送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建筑消防设施的使用、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筑消防设施使用、维护保养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地方规章。
2.明确专门部门和专人负责建筑消防设施的操作、检查和维护保养工作。
3.制定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落实建筑消防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制度,及时整改设置与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5.定期组织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检查测试。
6.建立建筑消防设施配置、运行等情况的管理档案。
7.对员工进行建筑消防设施使用常识教育,定期组织演练。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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