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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外消火栓系统设置范围
1.在城市、居住区、工厂、仓库等的规划和建筑设计时,必须同时设计消防给水系统。城市、居住区应设市政消火栓。
2.民用建筑、厂房(仓库)、储罐(区)、堆场应设室外消火栓。
3.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建筑物体积小于等于3000m3的戊类厂房或居住区人数不超过500 人且建筑物层数不超过两层的居住区,可不设置室外消防给水。
(一)低层和多层建筑
1.下列建筑应设室内消火栓系统:
(1)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 ㎡的厂房(仓库)。
(2)体积大于5000m3的车站、码头、机场的候车(船、机)楼以及展览建筑、商店、旅馆、病房楼、门诊楼、图书馆等。
(3)特等、甲等剧场,超过800 个座位的其它等级的剧场和电影院等,超过1200 个座位的礼堂、体育馆等。
(4)建筑高度大于15m 米层或体积大于10000m3的办公楼、教学楼、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等其它民用建筑。
(5)建筑高度大于21m 的住宅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建筑高度不大于27m 的住宅建筑,当确有困难时,可只设置干式消防竖管和不带消火栓箱的DN65 的室内消火栓。消防竖管的直径不应小于DN65。
(6)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
2.下列建筑物可不设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
(1)存有与水接触能引起燃烧危险的物品的建筑物和室内没有生产、生活给水管道,室外消防用水取自储水池且建筑体积小于等于5000m3的其它建筑。
(2)耐火等级为一、二级且可燃物较少的单层、多层丁、戊类厂房(仓库)耐火等级为三、四级且建筑体积小于等于3000m3的丁类厂房和建筑体积小于等于5000m3的戊类厂房(仓库)。
(3)粮食仓库、金库以及远离城镇且无人值班的独立建筑。
在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内,如有生产性质不同的部位时,可根据部位的特点确定设置或者不设置。
(二)高层建筑
高层民用建筑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湿式系统适用范围
湿式系统是应用最为广泛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适合在环境温度不低于4℃并不高于70℃的环境中使用。低于4℃的场所使用湿式系统,存在系统管道和组件内充水冰冻的危险;高于70℃的场所采用湿式系统,存在系统管道和组件内充水蒸气压升高而破坏管道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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