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控中心的电源应按所在建筑物的较高负荷等级配置,且不低于二级负荷,并应保证不间断供电。用户信息传输装置的主电源应有明显标识,消防维修,并应直接与消防电源连接,不应使用电源插头;与其它他外接备用电源也应直接连接。
用户信息传输装置应有主电源与备用电源之间的自动切换装置。当主电源断电时,能自动切换到备用电源上;当主电源恢复时,消防维修改造,也能自动切换到主电源上。主电源与备电源的切换不应使传输装置产生误动作。备用电源的电池容量应能提供传输装置在正常监视状态下至少工作8 h。
消防备用电源应满足火灾时消防设备持续运行时间的要求:
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一类建筑的财贸金融楼、图书馆、书库、重要的档案楼、科研楼和旅馆的消防水泵火灾时持续运行时间为3h,其他高层建筑为2h;用于防火卷帘的水幕泵火灾时持续运行时间为3h;消防电梯火灾时持续运行时间应大于消防水泵、水幕泵火灾时持续运行时间;建筑高度大于100m 的民用建筑,加压风机、防排烟机火灾时持续运行时间要大于90min;医疗建筑、老年人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0 ㎡的公共建筑,火灾时持续运行时间要大于60min;其他建筑要大于30min。
采用FEPS 作为备用电源时,消防维修报告,电池初装容量应为使用容量的3 倍;三相供电的EPS 单机容量不宜大于120kW,单项供电的EPS 单机容量不宜大于30kW,且应有单节电池保护和电能均衡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