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备用电源应满足火灾时消防设备持续运行时间的要求:
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一类建筑的财贸金融楼、图书馆、书库、重要的档案楼、科研楼和旅馆的消防水泵火灾时持续运行时间为3h,其他高层建筑为2h;用于防火卷帘的水幕泵火灾时持续运行时间为3h;消防电梯火灾时持续运行时间应大于消防水泵、水幕泵火灾时持续运行时间;建筑高度大于100m 的民用建筑,加压风机、防排烟机火灾时持续运行时间要大于90min;医疗建筑、老年人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0 ㎡的公共建筑,火灾时持续运行时间要大于60min;其他建筑要大于30min。
采用FEPS 作为备用电源时,消防维保细则,电池初装容量应为使用容量的3 倍;三相供电的EPS 单机容量不宜大于120kW,消防维保文件,单项供电的EPS 单机容量不宜大于30kW,消防维保,且应有单节电池保护和电能均衡装置。
灭火器配件主要由灭火器筒体、阀门(俗称器头)、灭火剂、保险销、虹吸管、密封圈和压力指示器(二氧化碳灭火器除外)等组成。
为保障建筑灭火器的合理安装配置和安全使用,及时有效地扑救初起火灾,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建筑物中配置的灭火器应定期检查、检测和维修。灭火器配件损坏、失灵的应予以及时维修更换,无法修复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要求作出报废处理。《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GA95 就灭火器维修条件、维修技术要求、维修期限和应予报废的情形以及报废期限等都做了明确规定。如在规定的检修期到期检修或使用后再充装,灭火剂和密封圈必须更换。检修时发现筒体不合格,则整具灭火器应报废;其它配件不合格,须更换经国家认证的灭火器配件生产企业生产的配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