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控制室是建筑物内防火、灭火设施的显示控制中心,是扑救火灾的指挥中心,是保障建筑物安全的要害部位之一,应设在交通方便和发生火灾后不易延烧的部位。其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独建造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建筑物内的首层靠外墙部位,亦可设置在建筑物的地下一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并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3、严禁与消防控制室无关的电气线路和管路穿过。
4、不应设置在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他可能影响消防控制设备工作的设备用房附近。
消防维保是消防系统发挥正常功能的前提保障,依照国家《火灾自动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建筑自动消防设施及消防控制室规范化管理标准》等规范,结合甲方的设备实际和管理要求,以使整个维保工作系统化、规范化,使整个系统始终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合理布置建筑:
应根据各建筑物的使用性质、规模、火灾危险性以及所处的环境、地形、风向等因素,合理布置,建筑之间留有足够的防火间距,以消除或减少建筑物之间及周边环境的相互影响和火灾危害。
合理划分功能区域:
规模较大的企业,要根据实际需要,合理划分生产区、储存区(包括露天储存区)、生产辅助设施区、行政办公和生活福利区等。同一企业内,若有不同火灾危险的生产建筑、则应尽量将火灾危险性相同的或相近的建筑集中布置,以利于采取防火防爆措施,便于安全管理。易燃、易爆的工厂、仓库的生产区、储存区内不得修建办公楼、宿舍等民用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