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社会,高层建筑日益繁多,消防电梯尤为重要:
根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下列高层建筑应设消防电梯:
1、一类公共建筑。
2、塔式住宅。
3、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单元式住宅或通廊式住宅。
4、高度超过32m的其他二类公共建筑。
消防控制室是建筑物内防火、灭火设施的显示控制中心,是扑救火灾的指挥中心,是保障建筑物安全的要害部位之一,应设在交通方便和发生火灾后不易延烧的部位。其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独建造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建筑物内的首层靠外墙部位,亦可设置在建筑物的地下一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并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3、严禁与消防控制室无关的电气线路和管路穿过。
4、不应设置在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他可能影响消防控制设备工作的设备用房附近。
各类建筑在规划建设时,要考虑周围环境的相互影响。特别是工厂、仓库选址时,既要考虑本单位的安全,又要考虑邻近的企业和居民的安全。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者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应当设置在合理的位置,符合防火防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