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控制室是建筑物内防火、灭火设施的显示控制中心,是扑救火灾的指挥中心,是保障建筑物安全的要害部位之一,应设在交通方便和发生火灾后不易延烧的部位。其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独建造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建筑物内的首层靠外墙部位,亦可设置在建筑物的地下一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并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3、严禁与消防控制室无关的电气线路和管路穿过。
4、不应设置在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他可能影响消防控制设备工作的设备用房附近。
企业在选择消防维保机构时一定要严格查证所选单位是否具备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资格,而在消防法中也明确有规定,为了企业及公众的安全您的选择不可轻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2、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单位应当按照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情况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
3、单位应当与具备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资格的企业签定建筑消防设施定期维修保养合同,保证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
4、维修保养单位对保养的建筑消防设施负责。
5、委托单位应当及时将维修保养单位维修保养记录归入单位消防档案。
具备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资格是鉴定一个消防维保机构是否有能力负责公众安全的标准,企业的选择不仅要为自身负责,更要为广大受众负责。
消防维保是消防系统发挥正常功能的前提保障,依照国家《火灾自动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建筑自动消防设施及消防控制室规范化管理标准》等规范,结合甲方的设备实际和管理要求,以使整个维保工作系统化、规范化,使整个系统始终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