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具有自闭功能。双扇防火门应具有按顺序关闭的功能。
2、常开防火门应能在火灾时自行关闭,并应有信号反馈的功能。
3、防火门内外两侧应能手动开启(本规范第7.4.12条第4款规定除外);
4、设置在变形缝附近时,防火门开启后,其门扇不应跨越变形缝,并应设置在楼层较多的一侧
划分防火分区时必须满足防火设计规范中规定的面积及构造要求,同时还应遵循以下原则:同一建筑物内,不同的危险区域之间、不同用户之间、办公用房和生产车间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处理;作为避难通道使用的楼梯间、前室和具有避难功能的走廊,必须受到完全保护,保证其不受火灾侵害并畅通无阻。高层建筑中的各种竖向井道,如电缆井、管道井等,其本身应是独立的防火单元,应保证井道外部火灾不扩大到井道内部,井道内部火灾也不蔓延到井道外部。有特殊防火要求的建筑,在防火分区之内应设置更小的防火区域。
根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要求,下列场所应分别单独划分探测区域:
1.敞开或封闭楼梯间
2.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消防电梯与防烟楼梯间合用的前室。
3.走道、坡道、管道井、电缆隧道。
4.建筑物闷顶、夹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