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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维保|保定消防维保规程|河北建筑消防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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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氟丙烷灭火系统

七氟丙烷灭火系统适于扑救电气火灾;液体表面火灾或可熔化的固体火灾;固体表面火灾;灭火前可切断气源的气体火灾。

本系统不得用于扑救下列物质的火灾:含氧化剂的化学制品及混合物,如硝化纤维等;活泼金属,如钾、钠、镁、钛、锆、铀等;金属氢化物,如氢化钾、氢化钠等;能自行分解的化学物质,如过氧化氢、联胺等。


1.全淹没式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可用于下列场所:

(1)封闭空间场所;

(2)设有阻止泡沫流失的固定围墙或其它围挡设施的场所。

2.局部应用式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可用于下列场所:

(1)不完全封闭的A 类可燃物火灾与甲、乙、丙类液体火灾场所;

(2)天然气液化站与接收站的集液池或储罐围堰区。

3.局部应用式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可用于下列场所:

(1)不完全封闭的A 类可燃物火灾场所;

(2)限定位置的甲、乙、丙类液体流散火灾;

(3)固定位置面积不大于100 ㎡的甲、乙、丙类液体流淌火灾场所。



紧急启动/停止工作方式

用于紧急状态。情况一,当职守人员发现火情而时气体灭火控制器未发出声光报警信号时,应立即通知现场所有人员撤离现场,在确定所有人员撤离现场后,方可按下紧急启动/停止按钮,系统立即实施灭火操作;情况二,当气体灭火控制器发出声光报警信号时并正处于延时阶段时,如发现为误报火警时可立即按下紧急启动/停止按钮,系统将停止实施灭火操作避免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