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1、用电安全管理:
(1)严禁随意拉设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2)电气线路、设备安装应由持证电工负责。
(3)各部门下班后,该关闭的电源应予以关闭。
(4)禁止私用电热棒、电炉等大功率电器。
2、用火安全管理:
(1)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确需动火作业时,作业单位应按规定向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申请“动火许可证”。
(2)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点附近5米区域范围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作适当的安全隔离,并向保卫部借取适当种类、数量的灭火器材随时备用,结束作业后应即时归还,若有动用应如实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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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在作业点就地动火施工,应按规定向作业点所在单位经理级(含)以上主管人员申请,申请部门需派人现场监督并不定时派人巡查。离地面2米以上的高架动火作业必须保证有一人在下方专职负责随时扑灭可能引燃其它物品的火花。
(4)未办理“动火许可证”擅自动火作业者,本单位人员予以记小过二次处分,严重的予以开除。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制度
1、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有专用的库房,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设施,仓管人员必须由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
2、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分类、分项储存。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分库存放。
3、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入库前应经检验部门检验,衡水消防评估,出入库应进行登记。
4、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与垛之间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垛与梁、柱的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
5、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存取应按安全操作规程执行,仓库工作人员应坚守岗位,非工作人员不得随意入内。
6、易燃易爆场所应根据消防规范要求采取防火防爆措施并做好防火防爆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
不同物质的火灾扑救,火灾分四类。
A类火灾:固体物质火灾。这种物质往往具有有机性质,消防评估,一般在燃烧时能产生灼热的余烬。如木材,棉被、毛、麻、纸张火灾等。在扑救这类火灾;选用清水型灭火器;使用干粉灭火器扑救,要注意防止复燃。
B类火灾:液体火灾和可熔化的固体物质火灾。如汽油、煤油、乙醇、沥青、石蜡火灾等。在扑救这类火灾时,石家庄消防评估,应选用干粉、泡沫、卤代烷、二氧化碳型灭火器,不得选用水型灭火器。防止发生流淌火灾。
C类火灾:气体火灾。煤气、天然气、、丙烷、氢气等。在扑救这类火灾时,应选用干粉、卤代烷、二氧化碳型灭火器。
公民的消防安全则任:
《一》学习和掌握预防火灾科学知识,严格遵守消防法规,积极主动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二》自愿保护消防设施,不损坏、不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占用防火间距。不堵塞消防通道。
《三》不携带火种进人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四》火灾发生后应立即报告火警;私有通信工具应无偿为火灾报警提供便利;不谎报火警。
《五》成年公民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