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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维保|消防维保协议|河北建筑消防中心(多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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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消防设施的设计、安装以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为依据,由于建筑消防安全包括防火、灭火、疏散、救援等多个方面,建筑消防设施也有与之相匹配的多种类别与功能,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报警与联动控制功能、机械加压送风与排烟系统的防烟、排烟功能等等。

建筑消防设施的作用:

不同建筑根据其使用性质、规模和火灾危险性的大小,需要有相应类别、功能的建筑消防设施作为保障。建筑消防设施的主要作用是及时发现和扑救火灾、限制火灾蔓延的范围,为有效地扑救火灾和人员疏散创造有利条件,从而减少火灾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具体的作用大致包括防火分隔、火灾自动(手动)报警、电气与可燃气体火灾监控、自动(人工)灭火、防烟与排烟、应急照明、消防通信以及安全疏散、消防电源保障等方面。建筑消防设施是保证建(构)筑物消防安全和人员疏散安全的重要设施,是现代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低层和多层建筑

1.下列建筑应设室内消火栓系统:

(1)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 ㎡的厂房(仓库)。

(2)体积大于5000m3的车站、码头、机场的候车(船、机)楼以及展览建筑、商店、旅馆、病房楼、门诊楼、图书馆等。

(3)特等、甲等剧场,超过800 个座位的其它等级的剧场和电影院等,超过1200 个座位的礼堂、体育馆等。

(4)建筑高度大于15m 米层或体积大于10000m3的办公楼、教学楼、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等其它民用建筑。

(5)建筑高度大于21m 的住宅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建筑高度不大于27m 的住宅建筑,当确有困难时,可只设置干式消防竖管和不带消火栓箱的DN65 的室内消火栓。消防竖管的直径不应小于DN65。

(6)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

2.下列建筑物可不设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

(1)存有与水接触能引起燃烧危险的物品的建筑物和室内没有生产、生活给水管道,室外消防用水取自储水池且建筑体积小于等于5000m3的其它建筑。

(2)耐火等级为一、二级且可燃物较少的单层、多层丁、戊类厂房(仓库)耐火等级为三、四级且建筑体积小于等于3000m3的丁类厂房和建筑体积小于等于5000m3的戊类厂房(仓库)。

(3)粮食仓库、金库以及远离城镇且无人值班的独立建筑。

在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内,如有生产性质不同的部位时,可根据部位的特点确定设置或者不设置。

(二)高层建筑

高层民用建筑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灭火的基本原理与方法

为防止火势失去控制,继续扩大燃烧而造成灾害,需要采取一定的方式将火扑灭,通常有以下几种方法,这些方法的根本原理是破坏燃烧条件。

一、冷却

可燃物一旦达到着火点,即会燃烧或持续燃烧。将可燃物的温度降到一定温度以下,燃烧即会停止。对于可燃固体,将其冷却在燃点以下;对于可燃液体,将其冷却在闪点以下,燃烧反应就会中止。用水扑灭一般固体物质的火灾,主要是通过冷却作用来实现的,水具有较大的热容量和很高的汽化热,冷却性能很好。在用水灭火的过程中,水大量的吸收热量,使燃烧物的温度迅速降低,致使火焰熄灭、火势控制、火灾终止。水喷雾灭火系统的水雾,其水滴直径细小,比表面积大,和空气接触范围大,极易吸收热气流的热量,也能很快地降低温度,效果更为明显。

二、隔离

在燃烧三要素中,可燃物是燃烧的主要因素。将可燃物与氧气、火焰隔离,就可以中止燃烧、扑灭火灾。如自动喷水泡沫联用系统在喷水的同时,喷出泡沫,泡沫覆盖于燃烧液体或固体的表面,在冷却作用的同时,将可燃物与空气隔开,从而可以灭火。再如,可燃液体或可燃气体火灾,在灭火时,迅速关闭输送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的管道上的阀门,切断流向着火区的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的输送,同时也打开可燃液体或可燃气体的管道通向安全区域的阀门,使已经燃烧或即将燃烧或受到火势威胁的容器中的可燃液体、可燃气体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