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火灾对生命的威胁主要来自以下几方面:首先,建筑物采用的许多可燃性材料或高分子材料,在起火燃烧时产生高温高热,对人员的肌体造成严重伤害,甚至致人休克、死亡。据统计,因燃烧热造成的人员死亡约占整个火灾死亡人数的1/4。其次,建筑材料燃烧过程中释放出的一氧化碳、氰化物等有毒烟气,吸入后会产生呼吸困难、头痛、恶心、神经系统紊乱等症状,威胁生命安全。在所有火灾死亡的人中,约有3/4的人系吸入有毒有害烟气后直接导致死亡。再次,建筑物经燃烧,达到甚至超过了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导致建筑整体或部分构件坍塌,造成人员伤亡。2003年11月3日,湖南省衡阳市衡州大厦火灾,由于燃烧时间长,建筑构件本身存在问题,终导致建筑物坍塌,20名消防员牺牲。
划分防火分区时必须满足防火设计规范中规定的面积及构造要求,同时还应遵循以下原则:同一建筑物内,不同的危险区域之间、不同用户之间、办公用房和生产车间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处理;作为避难通道使用的楼梯间、前室和具有避难功能的走廊,必须受到完全保护,保证其不受火灾侵害并畅通无阻。高层建筑中的各种竖向井道,如电缆井、管道井等,其本身应是独立的防火单元,应保证井道外部火灾不扩大到井道内部,井道内部火灾也不蔓延到井道外部。有特殊防火要求的建筑,在防火分区之内应设置更小的防火区域。
火灾分为特别重大火灾、重大火灾、较大火灾和一般火灾四个等级。
1)特别重大火灾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2)重大火灾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3)较大火灾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4)一般火灾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